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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类型

首次备案

主体和域名均为第 一次做备案,即在工信部无任何备案信息。

新增网站

▪ 新增网站(原备案在我司):主体已在我司办理过备案,且已经备案成功,现要新增网站,则需进行新增网站(原备案在我司)操作。

▪ 新增网站(原备案不在我司):主体没有在我司办理过备案,而是在其他接入商办理的备案,且已经备案成功。现需要在我司办理新增网站,则需要进行新增网站(原备案不在我司)操作。

接入备案

指主体和域名已在其他接入商备案过,现需将顶 级域名或其子域名解析在我司,应申请新增接入备案,即变更或增加接入商。

变更备案

▪ 变更主体:变更主体信息,如修改公司通信地址、变更主体负责人信息等。

▪ 变更网站:变更网站信息,如新增域名、修改网站负责人、变更IP等。

注销备案

▪ 注销主体:删除该主体下在工信部的所有备案信息,包括主体信息和所有网站信息。

▪ 注销网站:删除主体下的某个网站备案信息,主体信息及未注销的网站仍然保留。

▪ 取消接入:删除网站备案信息和接入商的关联,建议在新的接入商处完成转入备案后再取消接入,否则备案信息可能会被通信管理局注销。

公安备案

根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以及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开办网站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,并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办理,如果不履行,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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